(2017)鲁1083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段某、冯某1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冯某1,冯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707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汉族,1948年12月20出生,住乳山市。被执行人冯某1,女,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乳山市。被执行人冯某2,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冯某1、冯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段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段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守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