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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道昌、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昌,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683号申请人:张道昌,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商业街727号。法定代表人:罗君奇,董事长。申请人张道昌与被申请人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关房产,现被申请人已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有关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房产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士群审 判 员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牟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