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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卢瑶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瑶,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208号申请执行人卢瑶,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刘伟,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台前县。卢瑶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卢瑶偿还借款十万元,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刘伟负担。权利人卢瑶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松柏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银行存款显著不足以清偿债务,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2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