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123号田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泽州县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孙某某所有,原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折价补偿被告田某某10000元;三、原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予被告田某某经济帮助1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24日依法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某负担且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123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