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国军诉党春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军,湖南华唯崇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芳竹,邹海燕,杜文超,党春丽,杜建阳,张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军,男。被执行人湖南华唯崇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国际创新城1号栋。法定代表人邵永红。被执行人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505号。法定代表人冯芳竹。被执行人冯芳竹,男。被执行人邹海燕,女。被执行人杜文超,男。被执行人党春丽,女。被执行人杜建阳,男。被执行人张瑞英,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审结,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0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