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行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传贵因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传贵,上高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晏元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行终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贵,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高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锦南村下街头村。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熊炜,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系该所职工。委托代理人:钟志辉,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晏元帮,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上诉人张传贵因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行初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张传贵。审判长 吴建平审判员 黄 礼审判员 潘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