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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静云与被执行人杨智皓、南阳市卧龙区富乐福餐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云,杨智皓,南阳市卧龙区富乐福餐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王静云,女。被执行人杨智皓,男。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富乐福餐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静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智皓、南阳市卧龙区富乐福餐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