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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滨海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顾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顾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滨海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黄浦村滨阜交界处堆堤。法定代表人:曹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顾滨,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滨海益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顾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顾滨已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艾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