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庆刚、邓泽友与王一云、李仁素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异29号案外人:黄庆刚,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邓泽友,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王一云,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仁素,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在本院执行邓泽友与被执行人王一云、李仁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庆刚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土地补偿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在进行审查期间,案外人黄庆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黄庆刚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黄庆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媚审 判 员 徐忠贵人民陪审员 杜安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