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潘明辉、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辉,刘文东,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652号原告:潘明辉,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坤,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东,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龙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黑龙江省大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表人:赵立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人:张连婧,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潘明辉与被告刘文东、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潘明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明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由原告潘明辉负担。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