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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园锦、魏梦云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园锦,魏梦云,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417号原告:唐园锦,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云,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唐园锦妻子,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7********。原告:魏梦云,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唐园锦、魏梦云与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唐园锦、魏梦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园锦、魏梦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园锦、魏梦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园锦、魏梦云负担。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