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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浩有、姜其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浩有,姜其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吴浩有,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姜其娥,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1民特223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其娥银行存款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春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