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028号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龙脊小区花园新村龙脊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261576。法定代表人:张大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际平,男,该公司职工,有特别授权。被告:谢云,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谢云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思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