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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631号原告:刘某,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徒岗镇戴。被告:杜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街道。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刘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某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