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631号原告:刘某,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徒岗镇戴。被告:杜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街道。原告刘某诉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刘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某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