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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恢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鸿森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区润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鸿森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区润娴,罗顺金,陈耀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69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区C3区3号。委托代理人:程树林,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鸿森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有为大道都市晴园A座17号铺,组织机构代码:66815867-6。投资人:区润娴。被执行人:区润娴,女性,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罗顺金,女,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耀景,男,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鸿森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区润娴、罗顺金、陈耀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0)南法民二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借款本金28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19876.22元。本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罗顺金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仙湖阳光假日花园19A房产,得款2582000元,扣除评估费及执行费后,余款2551101.24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向相关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8774.98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焕成执行员  蔡泽基执行员  陈官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