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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姚海燕与尤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燕,尤学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957号原告:姚海燕,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尤学荣,男,1965年10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姚海燕与被告尤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姚海燕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海燕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尤学荣负担。审判员  高建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旭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