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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世昌瑞通(天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世昌瑞通(天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粮汇世(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立虎,李洪霞,李阳,窦永利,徐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26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赵永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元,该行职员。被申请人:世昌瑞通(天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刘立虎,总经理。被申请人:国粮汇世(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陈颖,总经理。被申请人:刘立虎,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李洪霞,女,汉族,1979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李阳,女,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窦永利,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徐爱丽,女,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申请人世昌瑞通(天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国粮汇世(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立虎、被申请人李洪霞、被申请人李阳、被申请人窦永利、被申请人徐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世昌瑞通(天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国粮汇世(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立虎、被申请人李洪霞、被申请人李阳、被申请人窦永利、被申请人徐爱丽银行存款11530711.59元或等值财产。担保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窦永利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