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尧国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尧国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810号原告: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天一山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99467647B。法定代表人:余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青,该公司经理。被告:尧国龙,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南城县。原告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尧国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小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