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荣篪、北海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篪,北海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荣篪,男,193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周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其仓新区2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周常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篪与被执行人北海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工商、房产、车辆、银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