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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恢7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宜丰县新昌化工厂务工,住江西省宜丰县。系被害人胡某5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2,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无业,住江西省宜丰县。系被害人胡某5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3,女,2000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住江西省宜丰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4,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个体修理工,住江西省宜丰县。系胡某1、胡某3的父亲。被告人郭斌,男,1982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现住万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与被执行人郭斌(2014)宜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88467万元。被执行人郭斌未履行,且现羁押宜丰看守所。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