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纯延与被执行人李明青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纯廷,李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李纯廷,女,1940年12月16日生,汉族,山东招远人,居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凰巢坡村。被执行人:李明青,男,1969年01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大庄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纯廷与被执行人李明青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