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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英峰、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英峰,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英峰,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籍山东省鱼台县谷亭镇和平巷****号,现住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欣,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选民(系韦斌之父),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函,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英峰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英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壮男审判员  扈 琳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