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94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耿瑶瑶、广饶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瑶瑶,广饶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刘红英,刘桂忠,东营市鑫弘化工有限公司,李在圣,邓树堂,东营市三龙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传刚,张继祥,山东昊东机械有限公司,李海林,张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948号之五申请人:耿瑶瑶,女,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广饶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法定代表人:刘红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红英,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刘桂忠,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东营市鑫弘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韩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在圣,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在圣,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邓树堂,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东营市三龙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董传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董传刚,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张继祥,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山东昊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小张村。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海林,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张麟,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耿瑶瑶诉被申请人广饶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刘红英、刘桂忠、东营市鑫弘化工有限公司、李在圣、邓树堂、东营市三龙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传刚、张继祥、山东昊东机械有限公司、李海林、张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7906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1、被申请人李在圣所有的位于广饶县金岭水岸华庭房产一套;2、被申请人李在圣所有的位于广饶新天地文化商务中心南段房产一套;3、被申请人邓树堂所有的位于广饶县良远商务中心房产一套;4、被申请人邓树堂所有的位于广饶新天地文化商务中心南段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买卖、赠与、抵押或为该财产设定其他财产负担,不得损毁。若违反上述规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