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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施金祥、陈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金祥,陈建华,李彩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金祥,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法,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华,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娇,女,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平,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施金祥因与上诉人陈建华、李彩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施金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2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陈建华、李彩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2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