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州公交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孙国强、朱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公交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孙国强,朱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2781号原告:徐州公交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黄河南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董广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孙国强,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朱刚,男,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大道科技大厦一层。负责人:孟洪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33-1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原告徐州公交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强、朱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徐州公交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