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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邹国荣与上海敏高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荣,上海敏高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722号原告:邹国荣,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上海敏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永。法定代表人:管敏卓。本院审理的原告邹国荣与被告上海敏高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邹国荣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国荣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敏高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邹国荣负担。审判长  张智荣审判员  冯立斌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虹欧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