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叶某某、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叶某某,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589号原告:钱某某,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兵,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某某,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韩某某,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叶某某、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钱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娟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