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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杨惠华、上海塔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杨惠华,上海塔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376号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丰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熊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惜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惠华,女,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上海塔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城西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强。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惠华、上海塔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