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剑全、黎盛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剑全,黎盛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马剑全,男,1943年3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黎盛光,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马剑全与被执行人黎盛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黎盛光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受理费1590元、执行费1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黎盛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封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