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建伟、郭洪英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伟,郭洪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373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伟,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洪英,女,1988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看守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建伟、郭洪英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辽0112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郭洪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建伟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建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伟撤回上诉。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刑初58号��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晓霞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李 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禹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