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国坦与殷胜荣、张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坦,殷胜荣,张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758号原告:陈国坦,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被告:殷胜荣,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张晨,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宗县。原告陈国坦与被告殷胜荣、张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移送本院审理,原告陈国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