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民初30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亓孝林、莱芜市机关车辆修理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孝林,莱芜市机关车辆修理所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076号之二申请人:亓孝林。被申请人:莱芜市机关车辆修理所。原告亓孝林诉被告莱芜市机关车辆修理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亓孝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亓孝林名下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亓新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