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翟贞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翟贞贞,熊建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被执行人翟贞贞。被执行人熊建凯。本院在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与翟贞贞、熊建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33222.05元及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诉讼费315.5元,执行费4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3222.05元。经查,抵押物正在评估、拍卖过程当中,一时难以变现,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翟贞贞、熊建凯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亦不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熊爱民审判员 周红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