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与刘跃廷、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王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廷,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异15号案外人: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辉,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跃廷,男,1960年12月9日,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永,男,1964年8月27日,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刘跃廷与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存放在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的10根钼棒坯(重量为560公斤)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称: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与洛阳康博特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钼铵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将该批钼酸铵生产还原为钼粉,并将其中钼粉压制成10根重量为560公斤钼棒坯。2017年5月9日案外人将上述钼棒坯送到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烧结加工,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受加工车间主任的指派将案外人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的10根重量为560公斤的钼棒坯验收清点入库(有入库单),双方约定提货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当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前往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提货时,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告知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的10根重量为560公斤的钼棒坯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系委托加工关系,双方无债权债务,案外人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存放在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的10根钼棒坯(重量为560公斤)不属于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相关规定,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属于案外人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的10根重量为560公斤钼棒坯。刘跃廷称,本人对查封情况不清楚。本院查明:刘跃廷诉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刘跃廷于当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王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豫0302民初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王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并于当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如下财产:叉车1辆、马夫炉6个、750空气锤1个、5吨行吊1台、线切割5个、电火花打孔机1台、卷桶机2台、龙门钻床1台、平面磨床1台、中频炉2台、四滚轧机1台、液压机1台、二滚轧机1台、剪板机2台、晨龙带锯床1台、车床2台、数控钻床1台、锯床1台、钻床1台。现该案在诉讼中。本院认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王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是在诉讼过程中依刘跃廷的申请依法作出的,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清单显示,本院并未查封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存放在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的10根钼棒坯(重量为560公斤),且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强制执行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案外人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其存放在被执行人洛阳高新永杰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的10根钼棒坯(重量为560公斤)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洛阳市毅辉钨钼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卫宏战审判员 常跃华审判员 余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莹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