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刑更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武明亮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明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20号罪犯武明亮,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桓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明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2月3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月2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11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武明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明亮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事实,有罪犯武明亮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明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