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杭州杭东汽配商行与王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杭东汽配商行,王欠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816号原告:杭州杭东汽配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云峰社区车站南路16-18号297室。组织机构代码:25543580-7。负责人:叶桂英,系该商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培,系该商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欠辉,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东汽配商行与被告王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敏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凯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