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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袁陈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陈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陈,男,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新沂市。2015年12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此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袁陈酒后驾驶苏C×××××号轿车,沿新沂市珠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沂市无锡工业园科技园门前地段时,与前述科技园驶入珠江路的冯某驾驶的苏C×××××号轿车相撞发生事故,至冯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物证鉴定,被告人袁陈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袁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袁陈与冯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9401元,赔偿车辆修理费29500元,取得了冯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陈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该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民警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陈某、卞某、冯某证言,被告人袁陈供述,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徐公物鉴(交物)字[2017]1152号物证鉴定意见书、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陈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陈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袁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经济损失,并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福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成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