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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超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超,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吸毒行为,2017年3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5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超向“涛儿”(真实姓名不详)购买200元的冰毒和麻古,要“涛儿”将毒品送往李超位于本市武陵区高车居委会一组自家私房内,并要“涛儿”第二天再送200元的毒品到他家中。随后李超在家中三楼卧室内先与李某某、瞿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吸食完后李某某、瞿某某先行离开,李某某、瞿某某离开约半个小时后,李超与陈某又在李超卧室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之后两人到网吧找李某某、瞿某某;2017年5月11日11时许,李超、李某某、陈某、瞿某某先后从网吧回到李超家中,向“涛儿”购买毒品,李超、李某某、瞿某某在李超卧室内再次吸食毒品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用绿色品香糖包装纸包裹的未吸食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0.12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超、李某某、瞿某某、陈某经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归案材料,证人李某某、瞿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扣押、提取、称重、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公物鉴(理化)字(2017)728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