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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增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贺增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137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杜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生,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增元,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贺增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欧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