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福元广告制作中心与武汉九福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区福元广告制作中心,武汉九福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859号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福元广告制作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6号融侨锦城福源街113号商铺。经营者陈容,女,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和秦路2号惠民苑二期25栋1单元8楼804室。被告武汉九福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简易路50号16栋1单元2层6号。法定代表人黄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福元广告制作中心与被告武汉九福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福元广告制作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福元广告制作中心承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