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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水生、代冬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生,代冬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0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水生,男,1995年3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永川区。2011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10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拘传到案,同月2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代冬冬,男,1996年11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遵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水生、代冬冬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陈水生、代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陈水生、代冬冬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南村兴观路某号某室朋友唐玲租房,敲门入内,让他人以拿快递为由打电话将唐某骗出租房,后窃得三星G925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240元)、塞夫哈雷电动滑板车1辆(价值人民币2470元,已追回)、法兰克穆勒腕表1只(无法估价)等财物。被告人陈水生、代冬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代冬冬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水生、代冬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动滑板车照片、交易记录、谅解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水生、代冬冬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水生、代冬冬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水生、代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水生、代冬冬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代冬冬有退赔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水生、代冬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水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代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杰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