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谭显明与被告杜运富、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侯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明,杜运富,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侯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947号原告:谭显明,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杜运富,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法定代理人:侯华,职务:董事长。被告:侯华,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显明与被告杜运富、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侯华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谭显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谭显明负担。审判长 陈加国审判员 高 峡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林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