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365号移送机关:邛崃市人民法院,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湛,院长。被执行人:杨凯,男,199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3刑初7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邛崃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3刑初713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并处罚金二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黄 武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元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