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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正刚与周文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刚,周文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9民初320号原告:陈正刚,男,苗族,1986年09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八角亭社区。被告:周文伟,男,1987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原告陈正刚与被告周文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原告陈正刚于2017年07月2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刚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正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陈正刚负担。审判员  陈存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嘉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