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小浪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18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浪,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云阳县。因吸毒于2017年1月19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小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渝023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小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小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小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小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小浪撤回上诉。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谭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