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殷贤坤、严成秀、殷贤成、姜相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殷贤坤,严成秀,殷贤成,姜相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8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负责人:柳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培,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殷贤坤。被执行人严成秀。被执行人殷贤成。被执行人姜相书。本院依据长宁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殷贤坤、严成秀、殷贤成、姜相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无需再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暂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