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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熊某、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342号申请执行人熊某,被执行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熊某诉被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和解,被执行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某已全部受偿并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