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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薛思昌与杨凤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思昌,杨凤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368号原告:薛思昌,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杨凤龙,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薛思昌与被告杨凤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殷 隽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