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薛思昌与杨凤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思昌,杨凤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368号原告:薛思昌,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杨凤龙,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薛思昌与被告杨凤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殷 隽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