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桂荣、王耀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荣,王耀亮,董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荣,男,195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耀亮,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董良芳,女,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桂荣与被执行人王耀亮、董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诸城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耀亮、董良芳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袁法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