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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桂荣、王耀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荣,王耀亮,董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荣,男,195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耀亮,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董良芳,女,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桂荣与被执行人王耀亮、董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诸城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耀亮、董良芳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袁法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