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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海旺与张拉福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旺,张拉福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5民初547号原告张海旺,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寿阳县平舒乡西郭义村**号。被告张拉福,男,49岁,汉族,住寿阳县寿阳县平舒乡西郭义村。原告张海旺诉被告张拉福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将毁坏原告的祖坟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0年到2017年期间,被告先后将位于寿阳县平舒乡西郭义村南维的祖坟、墓碑等物毁坏进行耕种。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沟通解决此事,被告态度恶劣不予解决。被告对原告家庭全体成员极大侮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址查无此人,原告未补充被告的相关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以致人民法院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故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海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莹芝 更多数据: